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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广播网
俗话说,虎毒尚且不食子,但在乐山市夹江县竟有这样的父母,准备以12万元的价格将仅4个月大的亲生儿子卖掉。打拐志愿者仔仔千里赴川,苦心劝阻亲生父母莫卖儿。近日,经夹江县法院审理,两被告人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判刑。
仔仔,在国内打拐界是个名人,他是儿童安全基金志愿者,长期协助公安部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去年4月21日,仔仔从广东来到乐山夹江。因为他在网上看到一则送孩子养的信息,并且要价12万元,他便以“买家”身份过来看看。经仔仔初步分析,孩子应该是两人的亲生儿子。说到12万元的送养价格,孩子母亲杨某说,她是不想孩子跟着自己受苦,找个好人家,他们也放心。在对两人一番劝说后,仔仔表明了自己的身份,孩子的父亲李某有些尴尬,而杨某则一直抱着孩子默默地站在窗前,眼眶泛红。半小时后,李某、杨某有悔意,表示不会再把孩子送出去了。但担心自己离开后,李某、杨某有可能继续另寻买家卖掉孩子,仔仔联系了当地警方。夹江县公安局甘江派出所民警迅速介入,展开进一步调查。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杨某为被拐婴儿的亲生父母。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的儿子,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拐卖儿童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李某、杨某依法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1年,并处罚金1000元。
拐卖儿童罪,是指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了对该罪的量刑幅度是由最轻的5年到最重的死刑,可见我国对该罪的重视和防范。
亲子亲卖是拐卖儿童罪的一种行为方式,相关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根据该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该意见同时指出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以及其他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的情况。
至于那些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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